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,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,终止广东省政协原常务副主席刘维明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。
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提供的材料显示,1992年,刘维明利用职务之便,应其儿子刘建中的要求,向深圳市罗湖区有关领导打招呼,使刘建中获得罗湖区养生街10号项目开发权。1993年至2001年,刘维明还通过向深圳市、罗湖区有关领导打招呼的方式,使刘建中少交地价款人民币836万元,并免除了因拖欠地价款所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5335万元。上述共为其子谋利益6171万元。
1992年下半年,刘建中取得养生街10号项目开发权。此后,经刘维明向广东省粮食集团有关领导打招呼,集团于1993年3月至2002年11月先后多次以合作开发的名义,提供给刘建中的中威公司共计9942万元开发资金。至案发时尚有9840.18万元未收回。
此前,鉴于刘维明存在的严重违纪行为,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罢免刘维明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。(记者李亚杰、邹声文)